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05    作者:         点击:

 

邯幼专2023〕76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6〕304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改进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财教〔2016〕99号)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邯政办字〔2022〕4号)以及市属高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邯财教〔2023〕5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系(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校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纪委办公室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系(部)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下同)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及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九条 后勤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审计纪委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系(部)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承担系(部)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处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5万元(含5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超过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不超过10%;

超过10万元部分不超过5%。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应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编入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科研经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规范科研项目结算方式,学校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与企业合作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中,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要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学校严格管理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学校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间接费用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管理费用按照总金额的3%划拨学校账户。学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科研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要严格按预算、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共同审批申请外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校负责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责任。

外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以科研协作、项目外包等之名,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副产品,作为科研资产管理,其处置收入,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用于补充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 学校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

二十七 学校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高质量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二十八 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二十九 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科研经费的科研信用制度,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三十 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纪委、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三十一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十二 各系(部)及相关教职工科研经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

1.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2.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预算表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12月4日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4日印发

                                  (共印30份


友情链接: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电话:0310-5588600  地址:邯郸市武安市洺湖南路  邮编:056300

Copyright ©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院科研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