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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05    作者:         点击:

 

邯幼专2023〕77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管理改革提高科研绩效的政策措施》(邯政字〔2019〕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按项目来源不同,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市级项目、校级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系(部)监督纵向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系(部)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本系(部)承担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财务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条 学校审计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级项目、校级项目为: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部级党政机关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省职业教育技术研究所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河北省省长委托项目等。

(三)市厅级项目:各地级市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邯郸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邯郸市科技局、邯郸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邯郸市职业教育技术研究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四)校级项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第十条 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先认真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等,经所在系(部)推荐报送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上报的申请书等进行审查,交校学术委员会或直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写出推荐意见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十一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系(部)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科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各系(部)组织推荐,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或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

第十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须由学校统一报送的,由科研处汇总各系(部)报送材料,经审核后统一报送;无统一报送要求的,由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报送,科研处协助审核并签章。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须在到科研处备案科研项目将统一纳入校科研发展计划。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凡列入校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应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时按要求向项目发布方及学校科研处上报进度报告,保证计划的严肃性。未列入校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

第十 科研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负责提供检查报告,科研处负责检查报告的汇总、上报。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科研处要进行督促;课题组要撰写工作报告,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科研处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对私自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的主要责任者,学校将扣除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度检查的项目,学校可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  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提出变更申请,经系(部)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科研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凡是无故中止或延期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具体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题手续,并将有关结题资料送科研处登记和存档。

二十 科研成果需申报专利或报奖时,应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二十一 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科研处、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报销依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其所有权归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 项目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经费预算表执行。

第二十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处理,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 各系(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项后负责将科研档案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凡是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作为科研考核、职称晋升等项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以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12月4日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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